黑龙江公共人才测评网    今天是: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联系我们        
法定继承公证
   新闻来源:哈尔滨公证处   
法定继承权是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利。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法定继承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有关单位复印的人事档案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的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
②离婚后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5、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折等);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办理不动产继承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办理动产继承的,可以向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无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特殊情况:


1、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未能亲自与其他继承人到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自然人,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 应当提交经公证或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书面约定协议。
6、多个继承人不等额继承相关遗产,可共同继承后,另行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7、被保险人死亡后,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保险合同中只指定了一名受益人,且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另外,财产保险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0
关闭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黑龙江公共人才测评中心   2006-2021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黑龙江创诚人才教育网
在线QQ:284839420     邮箱:cykj0451@126.co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号      备案号:黑ICP备12003967号       管理服务管理入口        技术支持:创诚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