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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公证
   新闻来源:哈尔滨公证处   
无犯罪记录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无犯罪记录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如当事人已在境外的,则另需提供护照复印件(照片页及有效签证页)或绿卡复印件或移民证明等;
4、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请先到公证处领取开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的表格,送交户籍所在的公安分局开具相关证明,再持该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5、在中国临时居住的外国人需办理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处分公证的,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6、加贴照片:目前,公证书用于哥伦比亚国家需加贴个人2寸彩色照片。
6、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
②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到最后居住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已定居国外的申请人,到出境前的原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
2、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要求:
①申请人户籍有跨省市(地区)变动情况,需分别提供原户籍和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②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申请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以及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③已定居国外申请办理离镜前的无犯罪记录公证,还需提供当时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如无法开具整段证明,可去档案所在地开具,若为国家机关可直接开具。
4、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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