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实际,经商省人社厅同意,为做好2021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自然科学专业技术研究工作,不受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正高级研究员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专业及评审标准
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物理、化学、医药、生态、水产、软科学六个专业的全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021年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按照《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辽科发〔2007〕34号)及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进行评审。详见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官网通知通告栏。
三、评审要求
(一)申报人员要如实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并提供本人工作业绩材料、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和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并提供期刊官方收录平台检索的信息截图。
(三)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1)1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2)一式3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4份,卷内装订1份,另报3份复印件;《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附件3)一式3份;《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报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附件4)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四)对经批准同意到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须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原单位同意后在现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202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评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主要业绩成果时间计算到2021年8月20日。
四、破格参评人员申报要求
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任现职满3年。按照《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辽科发〔2007〕34号)要求准备材料,并将破格所需材料按规定装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卷内。
五、评审纪律
(一)实行推荐负责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和纪检监察干部等方面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至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二)实行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备注”栏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对提供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3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六、时间安排
报卷起止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至8月20日,要求提供的电子版材料,请发送到邮箱1nskjt1610@163.com,逾期不再受理。
拟于11月中旬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报卷地点:辽宁省科学技术厅1610室
联系电话:024—23983440
联 系 人:刘启宝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邮 编:110004
附件:
1. 报卷材料有关事项说明及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
2.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
3. 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4. 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报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