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黑龙江省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函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登录省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专栏、省工信厅官网"通知公告”专栏自行下载。请各市(地)、省直各部门于10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分别反馈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社会公众修改意见可直接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不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省人社厅 电话:0451-87130172;邮箱:hljrstsyc@126.com。
省工信厅 电话:0451-82296446;邮箱:hljsgxwrsc@163.com。
附件:黑龙江省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30日
黑龙江省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评价制度,加快建设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工艺美术专业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工作要求,以层级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工艺美术职称制度,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用人单位和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干事创业活力,为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工艺美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完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供给规划,激发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行业传承发展能力,推动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工艺美术专业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营造潜心创作、扎实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坚持改革创新。立足于服务工艺美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规范评审管理,优化公共服务,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优化管理服务等措施,构建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拓展工艺美术专业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2.贯通职业通道。畅通高技能人才与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在工艺美术领域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晋升工艺美术专业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人员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
3.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艺美术专业人才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和职业操守,倡导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剽窃他人作品、设计创意或存在学术不端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4.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适应工艺美术专业性、技术性、创造性强的特点,建立健全工艺美术专业性、技术性、创造性等评价要素,增加工艺制作、工艺创新、设计创意、代表作品、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重点考察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创作作品质量和技艺水平,以及本专业技艺传承和创新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设置工艺美术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等评价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5.改进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采取考核认定、专家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科学性,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一般应采用专家评议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为涉密工艺美术技艺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方法。
6.畅通晋升渠道。民营企业、个人工作室等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可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人事档案在我省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人才服务机构(相应人社部门)审核、向评委会报送的渠道参评;人事档案不在我省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单位注册地相应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向评委会报送的渠道参评。
7.建立绿色通道。对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技艺的传承保护和创新性发展、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按规定直接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在国家级工艺美术职业技能赛事中成绩优异者,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按规定申报破格晋升职称。
(四)促进评用结合
8.衔接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工艺美术专业人才职称制度与工艺美术类高等、中等职业教育有效衔接,结合工艺美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重要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促进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
9.衔接用人制度。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及工艺美术专业人才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企业、个人工作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优化公共服务
10.不断提高评审质效。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专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以及活跃在工艺美术生产一线的高级人才担任评审专家。坚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11.改进监督管理方式。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强化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监管。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进行认真核查,涉及违规违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2.优化评审服务体系。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工艺美术专业人才申报负担。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逐步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工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抓好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统筹规划,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好新旧评价标准的衔接,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工艺美术从业者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工艺美术专业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工艺美术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依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雕塑工艺、雕刻工艺、陶瓷工艺、印染工艺、结绣工艺、编结工艺、织毯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金属工艺、珠宝首饰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其它民族民间工艺,视觉传达、数字艺术、环境艺术、工业设计、创意设计、服装设计、装饰设计、展览展示设计等。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工艺美术专业初级(员级和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
第八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工艺美术员
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并经考察合格;或大学本科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或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三、工艺美术师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位、大专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四、高级工艺美术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五、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工艺美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三、能够参与完成本专业设计、制作,具有一定艺术水准的作品1项以上。
第十二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三、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四、参加省、市(级)专业展览、展会1次以上。
第十三条 工艺美术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最新发展趋势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际设计或创作中应用。
3.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创作、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在市、地级大型项目中担任技术骨干的经历或参加工艺美术类创新项目的研发工作。
2.能够独立完成较优秀的艺术作品,并参与过工艺美术科研项目。
3.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创作能力,能够参与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并能熟练掌握运用行业标准开展相关工作。
4.在技术培训中是主要授课者或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在培养工艺美术人才或传艺带徒方面有一定贡献。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品获省(部)级一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二等奖3项(前3名),或市 (厅)级一等奖3项(第1名),或二等奖4项(前2名)。
2.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共同发明、设计人)或软件著作权1项,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3.设计的工程项目获市(厅)级优质工程奖。
4.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5.参与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第十四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创作、发展、人才培训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比较丰富的创作、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做为主要参与者参加过省级以上设计项目和工艺美术科研项目,能指导本行业大型项目工作。
2.能够独立创作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3.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参加编写市(地)级以上行业标准、规划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传艺带徒、人才培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三等奖3项(前2名),或省(部)级一等奖3项(前2名),或省(部)级二等奖4项(第1名),或市(厅)级一等奖5项(第1名),或二等奖6项(第1名)。
2.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且至少1项被转化应用(成果转化年创汇4万美元或内销30万元人民币,下同),或软件著作权3项,或实用新型1项及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有1项被转化应用,或软件著作权1项及外观设计专利3项且1项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须为第1发明人。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3.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参与创作的1件以上作品中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1件以上作品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
4.作为主要负责人(前3名),设计的工程项目获省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
5.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专业类期刊上公开发表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公开出版1部以上论著(译著、教材),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发表2篇以上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其中,至少1篇(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论文核心期刊)。
6.作为主要参编者(前3名),参与完成至少1项省级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市(地)级团体或地方标准;或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7.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达到专业领域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创作、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在行业内发挥领军带头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比较丰富的创作、研究、设计实践经验,主持过省级以上设计项目,能指导本行业大型项目工作。
2.能够独立创作具有代表性高水平艺术作品。
3.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主持编制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划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传艺带徒、人才培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5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6项(前2名),或省(部)级一等奖6项(第1名),或省(部)级二等奖7项(第1名),或市 (厅)级一等奖7项(第1名),或二等奖8项(第1名),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或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
2.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6项且至少2项被转化应用(成果转化年创汇8万美元或内销60万元人民币,下同),或软件著作权5项,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3项至少2项被转化应用,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及外观设计4项至少2项被转化应用,或软件著作权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4项至少2项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须为第1发明人。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3.作为主创人员(第1名),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作品被国家级或省(部)级2家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
4.作为主要设计者(第1名),设计的工程项目获省级优质工程奖3项以上。
5.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专业类期刊上公开发表6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公开出版2部以上论著(译著、教材),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发表4篇以上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
6.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7.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至少1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或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8.获得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九条 同一研究成果获得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励,原则上按照最高层次的奖项类别及等级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论文指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署名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包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出版物增刊论文;著作、教材指在有ISBN统一书号且正式出版。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优秀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黑龙江省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研究起草了我省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人社厅作为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黑龙江省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省工信厅主要负责起草《黑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实施方案》起草,综合考虑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充分尊重我省工艺美术人才队伍实际状况和特点,特别是与现行政策的有序衔接。2021年以来,省工信厅通过网络和信函广泛征求了相关院所、高校、行业协会及行业专家意见,并通过他们与一线工艺美术人员进行了广泛交流,专家们对申报资格(包括学术品德、岗位履责等)、评审条件(包括作品、论文、项目、奖项、专利、成果转化)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疫情期间,由于不具备集中组织专家开展现场研讨的客观条件,省工信厅采取线上研讨方式,召集相关专家再次集中讨论,不断进行修改完善。经过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实施方案》政策依据充分,《评价标准》系统全面、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符合我省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的实际,可操作性较强,能够进一步推动我省工艺美术人才队伍建设。
二、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方案》坚持"宏观稳定、微观灵活”的原则,既全面承接国家改革任务,又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创新。
(一)关于《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三部分内容,其中"主要内容”是方案的核心部分,共提出了五方面改革任务。
一是在健全制度体系方面。明确工艺美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打通工艺美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工艺美术领域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加工艺美术专业职称评审。
二是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破除唯学历、唯论文现象,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适应工艺美术专业性、技术性、创造性强的特点,增加工艺制作、工艺创新、设计创意、代表作品、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同时考虑到工艺美术技艺传承和创新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是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规范性、科学性,新技术、新工艺成果的被引用或被应用或被采纳、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均列入评价条件,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
四是在衔接培养使用方面。坚持以用促评,以培养为基础,以评价为手段,以使用为目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事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鼓励工艺美术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重要作用,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五是优化公共服务。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精简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负担。同时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评审专家库专家队伍建设,强化对评审工作的监管。
同时,《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加强对上沟通和对下指导,抓好政策落实,统筹处理好改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引导工艺美术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二)关于《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起草主要依据国家《工艺美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落实国家提出的"完善评价标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等倾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工艺美术人员多出原创性高水平作品”等改革要求。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在国家规定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现代艺术设计(视觉传达、数字艺术、环境艺术、工业设计、服装设计、装饰设计、展览展示设计等)”专业,主要考虑:近年来,我省从事现代艺术设计相关专业的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参评职称人员较多,调整后的覆盖范围更广泛。
二是关于"申报条件”。除国家已经明确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外,增加了继续教育、聘任时间、考核结果等要求,允许技工院校毕业生比照相应学历申报工艺美术职称。
1.关于继续教育。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第八条规定。
2.关于聘用时间。延续我省现行的"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政策规定。
3.关于考核情况。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作为晋升职称申报条件纳入评价标准,即增加"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的规定。
4.在工艺美术领域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加工艺美术专业职称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人员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主要考虑: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意见要求,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艺美术专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三是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一至第十五条,主要根据《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分级设定评价标准,从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成果三方面进行评价,科学设置奖项、专利、参展、论文、论著以及技艺传承、行业标准制定等要素,突出评价标志性、代表性成果,更加注重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对助理工艺美术师,着重评价其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独立完成一定水平作品和处理一般性技艺难题的能力;对工艺美术师,着重评价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工艺美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完成较高水平作品的能力;对高级工艺美术师,着重评价技术创新及掌握专业理论知识的程度,成果转化效益、技艺推广成效和对人才培养、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能力;对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着重评价其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实践能力。
三、上位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
2.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56号)
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
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9〕25号)
6.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
7.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 25号)
8.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 40号)
9.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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