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实验
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会同省教育厅及部分高校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分别反馈省人社厅事业处和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社会公众修改意见可直接发送至指定邮箱,所有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8日。《实施方案》请登录省人社厅官网(http://www.hl.lss.gov.cn/)"职称评审”专栏自行下载。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省人社厅联系人:郑 旭,电话:87130172,
邮箱:hljrstsyc@126.com。
省教育厅联系人:刘超然,电话:53664414,
邮箱:598481550@qq.com。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2年9月15日
黑龙江省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实验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我省实验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高素质、高水平的实验技术人才队伍,为全面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教学科研对实验技术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服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展,支持学科团队建设。
——坚持品德为先、科学评价。综合评价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实际贡献,建立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紧密衔接、评价机制相对独立的评价体系,营造注重实绩、刻苦钻研、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促进优秀实验技术人才脱颖而出。
——坚持需求导向、以用为本。着眼于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充分发挥用人主体的主导作用,把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释放实验技术人才创新活力、创造潜力,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服务监管、强化培养使用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为核心,覆盖全面、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优化职称层级设置。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2.实验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实验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实验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实验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实验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实验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3.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道德责任,综合考察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状况、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伪造实验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按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4.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根据不同单位性质、不同岗位任务等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评价权重,着重考察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支撑引领作用、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对论文、专利数量不作硬性要求,着重评价理论、实践指导价值及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注重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技术成果,注重实验创新意识和方法,注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教学、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实验管理、实验创新、实验设备研制改造、技术开发、平台建设、解决问题、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
5.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根据国家《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实验技术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具有自主评审权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在不低于全省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标准。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人才,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优先评价使用,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三)创新评价机制
6.完善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考核认定、专家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初、中级职称评价可适当设置基础知识考试、实践技能操作、业绩展示等,高级职称评价侧重评估实验技术人才所做工作的示范引领价值以及专业影响力。
7.加强评委会建设。组建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面向不同层次学校、科研机构遴选热衷评审工作、能力业绩突出、业内声望较高的专家和活跃在实验技术一线的专家担任评委,定期更新评委会专家库,建立专家调整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
8.合理下放评审权。在已将实验技术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公办本科高校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实验技术人才队伍规模、层次、结构和实际需求,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不同类型用人单位,自主开展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
9.建立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点项目、核心技术及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可按规定申报参加破格晋升高级职称评审。
(四)加强服务监管
10.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减少非必要的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进一步畅通实验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突出评审公正性。
11.压实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责任。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考核、动态调整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衔接培养使用
12.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用人单位应当结合事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将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在岗位聘用中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改变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实验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积极推进改革政策落地见效。
(二)周密部署,稳慎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充分掌握本地区科研院所、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及中小学等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状况,发现、研究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细化政策举措,周密安排部署,落实改革要求,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与解读,加强思想引导,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引导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立足本职、注重实绩、争创一流的实验技术人才成长氛围,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省科研院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中小学等机构中的实验技术人才,其他机构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实验技术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
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实验技术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实验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科研院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中小学等机构中的实验技术人才,其他机构和学校的实验技术人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资格名称
实验技术人才的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
四、满足实验技术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其中,申报正高级实验师,任现职以来须获得1次以上优秀档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实验员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助理实验师
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
三、实验师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4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5年。
四、高级实验师
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五、正高实验师
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实验员
一、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二、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第九条 助理实验师
一、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
二、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三、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专业)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条 实验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或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二)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专业)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与(前5名)完成厅(局)级实验项目、研究项目或应用项目1项;或参与(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省级以上实验项目、研究项目或应用项目1项。
(二)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论文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1篇;或参与编写出版实验教材、实验指导用书或与专业相关的著作1部。
(三)获得职业技能大赛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实验技术类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四)负责大型或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熟练操作方法,能够自主进行日常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或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和检修。
(五)参与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并在一定范围内投入使用;或参与实验技术革新,有通过鉴定的技术革新成果被推广使用,获得社会或同行认可。
(六)参与完成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经专业部门鉴定并推广应用,获得厅(局)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三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七)研制仪器设备、实验装置、专用软件等获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前5名)。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高级实验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效果优良。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作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二)培养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三)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专业)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主持完成厅(局)级实验项目、研究项目或应用项目1项;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省(部)级实验项目、研究项目或应用项目1项;或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级实验项目、研究项目或应用项目1项。
(二)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与专业相关论文3篇(至少含1篇核心期刊);或作为主要作者编写出版本专业实验技术教材或著作1部,且教材须被5个以上科研院所或学校采用。
(三)本人获得职业技能大赛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实验技术类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四)掌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
(五)负责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至少有1项投入使用并效果良好;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实验技术革新,有通过鉴定的技术革新成果被推广使用,获得社会或同行认可。
(六)作为负责人(前3名),完成制定或修订地方标准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标准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七)作为负责人(前3名),取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经专业部门鉴定并推广应用,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前3名)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级内额定人员);或省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八)研制仪器设备、实验装置、专用软件等获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前3名)且转化应用。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九)获得本专业实验技术领域相关的厅(局)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第1名),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3名),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奖励1项(前5名)。
第十二条 正高级实验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成果优秀。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作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二)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三)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专业)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实验项目、研究项目或应用项目1项;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或应用项目1项。
(二)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与专业相关论文5篇(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或作为主编或副主编编写出版实验技术教材或著作1部,且教材须被10个以上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
(三)本人获得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作为指导教师(前2名)指导学生参加实验技术类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四)负责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至少2项投入使用并效果良好。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六)作为主要负责人,取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经专业部门鉴定并推广应用,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省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七)研制仪器设备、实验装置、专用软件等获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第1名)且转化应用。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八)实验室建设、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2项以上,建设成效显著,在教学科研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九)获得本专业实验技术领域相关的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第1名)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奖励1项(前3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 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科研项目指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包括横向委托项目、自选项目等。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论文指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署名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包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出版物增刊论文。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著作、教材指在有ISBN统一书号且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
第十九条 同一研究成果获得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励,原则上按照最高层次的奖项类别及等级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作为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一条 优秀实验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黑龙江省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制度改革,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省人社厅作为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实施方案》;省教育厅主要负责起草《黑龙江省实验技术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作为《实施方案》附件)。
《实施方案》起草,综合考虑国家改革总体要求,充分尊重我省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实际状况和特点,特别是与现行政策的有序衔接,健全完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年初以来,受疫情影响,不具备集中组织专家讨论的客观条件,省教育厅通过视频会议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省内部分科研院所、普通高校、中职学校专家意见,并通过用人单位与一线实验技术人才进行了广泛交流,专家们对申报资格(包括学术品德、岗位履责等)、评审条件(包括论文、论著、项目成果、奖项、专利、实验设备研制、实验室建设、代表作、成果转化应用等)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对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经过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实施方案》政策依据充分,《评价标准》系统全面、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符合我省实验技术人才的评价实际,可操作性强。
二、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方案》坚持"宏观稳定、微观灵活”的原则,既全面承接国家改革任务,又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和创新。
(一)关于《实施方案》
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三部分内容,其中"主要内容”是方案的核心部分,提出了五方面改革任务。
一是在健全制度体系方面。明确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增设正高级实验师职称,优化职称层级设置,打通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二是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的首位。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具有自主评审权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的单位标准不低于省级标准。
三是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考核认定、专家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点项目、核心技术及社会需求潜心研究,作出突出贡献。
四是在加强服务监管方面。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突出评审公正性。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五是在衔接培养使用方面。坚持以用促评,以培养为基础,以评价为手段,以使用为目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事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实施方案》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共同做好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周密部署、稳慎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状况,细化政策举措,落实改革要求;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统筹处理好改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引导实验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二)关于《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起草主要依据国家《指导意见》中《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落实国家提出的"完善评价标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等倾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等改革要求。
一是关于"申报条件”。"基本条件”主要依据《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一至第四项;"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完全按照《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除国家已经明确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外,增加了继续教育、被聘时间等要求。
1.关于继续教育。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第八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2.关于聘用时间。延续我省现行的"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政策规定。
3.关于考核情况。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作为晋升职称申报条件纳入评价标准,即增加"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的规定。
二是关于"评审条件”。第八至第十二条,主要根据《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制定。
按照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属性,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任务等特点,科学制定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合理确定评价权重,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支撑引领作用、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注重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技术成果,注重实验创新意识和方法,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教学、实验管理、实验创新、解决实际问题以及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
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实验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岗位履职能力,包括科研项目不再仅仅局限于科技计划项目,非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与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享有同等资格,积极引导科研人员利用社会资本开展科研活动;科技奖励、论文(论著/译著)不再作为评价的唯一条件,将实验技术人才具有代表性的项目成果、研究报告、实验室建设、管理等方面取得的业绩等作为评价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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